中国的原始资本主义

中国的原始资本主义是指城镇中生产最终消费品的活动和商业活动中分工的发展,但是这种分工没有在迂回生产性的制造机器和工具的行业加深,也不可能在发明创造新机器的活动中加深,因此原始资本主义不能发展到近代工业资本主义。

阻碍原始资本主义向工业资本主义发展的关键因素是清朝末年的落后的政治、经济制度。清朝一直到1906才有专利法(费维恺,1999,下卷第一章,p73-75),此前专门发明创造不能得到商业化的收入,因此分工专业化不能在技术发明中加深,因而使中国的很多工业技术都停留在胚胎阶段,不能形成大规模商业化生产。按照Mokyr(1990,p235-50)的记载,英国的专利法相对于法国的政府科技奖励制度(“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的优越性是英国工业化走在法国前面的原因。他还指出,有半数的新技术在英国不是靠专利法保护,而是靠保护私人企业剩余权的普通法来保护。自由企业制度(私人企业自动注册,不需政府批准)可以用私人企业的剩余收益权和剩余控制权对企业主的发明创造及企业家活动间接定价,因此,可以使这种直接定价成本极高的活动卷入专业化和分工,且避免直接定价的高交易费用,因而新技术,新的管理方法可以变成大规模商业化生产。

而按费正清的记载(Fairbank,1992,p179),清朝末年的中国,政府垄断了一切大规模有组织的活动,包括政治,军事,企业,大型工商业,技术发明。盐,铁,火柴等大型生产活动都被政府垄断,中国不但没有结社自由,也没有自由企业。任何大型生产活动是不可能在没有与官府的特殊关系及批准和监护下发展起来的(见费正清1999,上卷p19)。皇帝不但对一般百姓的财产、生命有生杀予夺的权力,而且可以不经审判抄没大臣的家产及处死他们(见费正清,第一章,导言:旧秩序,上卷,p29;张灏,第五章,思想的变化和维新运动,下卷,p345;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00年,中国社科出版社1993)。特别是官府由于对反政府的地下政治活动的敏感,严格禁止自由结社,也影响到自由企业的发展。在这种制度下,需要大型私人企业来保护企业家思想和知识财产的迂回生产行业中的分工当然不可能发展起来,加上1906年以前没有专利制度,所以以技术发明、技术在迂回生产活动中的大规模商业化应用为特征的工业资本主义不可能发展起来。

清朝的原始资本主义是属于当代经济学家所称的坏资本主义,其特点是政府利用其政治垄断特权追求其私利,不惜损害社会利益。比如政府利用盐业官营、官窑、皇家织造与民争利。没有成立私人企业的自动注册制度,私人企业需要有权官员的监护、批准,政府也利用其任意侵犯私人企业财产的特权从与官府勾结的商人处索取各种利益(见费正清1993,p19)。这种官商勾结是坏资本主义的另一特征,正如Landes(1998,p222)所言,这种坏资本主义造成了无效率的收入分配不公,整个经济主要是为官府和特权阶级生产,因而市场狭小,分工不可能加深,生产力不可能提高。而Landes认为18世纪的法国也是这样一个收入分配不公,官商勾结的坏资本主义社会。而当时的英国是个税法公平,收入分配比较公平,中产阶级有相当高购买力,整个经济为平民生产的好资本主义社会,因此当时英国的市场容量大于法国(虽然人口和国土小于法国),分工可以加深,人均收入比法国高30%。(mokyr,1993,p56),费正清(1993,p24)记载了清末税收的非制度化、不透明,及事实上的累退税制(越富和有权势的人交的税率越低),制度化的贪污,行贿及官商勾结盛行(关于清朝成立企业需要官府特许的制度,及官商关系和政府对一些经济活动的垄断,见费正清1993,p19-20及何炳棣,HoPing-ti,1962,Theladder of success in imprinal China:aspects of social mobility,1368-1911,NewYork,ColumbiaUniversityPress)。

问题是为什么法国的坏资本主义很快就被大革命推翻,而清朝的坏资本主义却可以苟延残喘很长时间呢?很多历史学家将此归结于欧洲与东亚地理政治结构的差别,其中最有名的是Baechler(1976,p79)的名言:“资本主义发展的最根本源泉是同一文化下政治的不统一及政治多元化。”欧洲的政治不统一创造了一种格局,规模相近的主权国之间有激烈的制度竞争,加上自由移民传统,统一的基督教文化背景,使得有竞争力的制度有机会胜出,而且会很快被创造性地模仿。

而18-19世纪的东亚,中国比其他国家大得多,其政治上是大一统的,早在秦朝就废除了有利于分权体制发育的封建制度,而实行了一种政治上高度垄断的中央集权制度,它有效地扼杀了地方和民众的创意,这应该是清朝制度和经济发展大大落后于欧洲的根本原因。就政策层面而言,18世纪的英国早就经过了重商主义阶段,并完全放弃强调政府产业政策、关税保护的重商主义,代之以单方面自由贸易,无产业政策,放弃关税保护,以及逐渐放弃靠特许垄断特权获得税收的制度(Mokyr1993,p44,north,1981,p158-68)。而当时的清政府还处在重商主义之前的政策思维水平上,奉行闭关锁国,重农抑商的产业政策。在法律制度方面,当时的中国不但没有普通法中的公平司法,由案例在司法公正条件下自发形成法律的概念,而且没有与中国法律制度类似的欧洲大陆法系中的民法概念。因此当时的中国是个制度极不发达,政府能力极低的国家。清朝政府能力低下,还表现在地方政府没有制度化的税收和政府财政,地方官员及办事人员主要靠制度化的贪污和受贿维持生计,其中包税制和各种陋规就是不健全的税制与贪污的一个混合体。军队中官方鼓励战胜时的抢劫也成为官兵收入的主要来源(费正清1993,p23-32)。这种税制不健全和不公平的状态也是坏资本主义的一个特点。在18世纪的法国坏资本主义社会中,税法因人而异,特权阶级不交税,平均税率低于当时英国的平均税率。英国光荣革命后的好资本主义社会中,税率对所有人都一样,且由民意代表机关决定,政府没有独立于议会的财权,所以政府税收能力极强(Landes,1998)。中国清朝末年的坏资本主义与法国的坏资本主义一样,税制不公,特权阶级交很低的税率,由于政府权力没有民意支持的合法性,所以只能奉行所有成功的专制政府执行的薄斌轻徭政策,政府的税收能力很差,没有强大的公共财政,因此公路,城市公共设施等公共事业几乎完全没有制度化的财政支持。这是为什么第一批清朝官员出国时惊叹西欧公共财产可以用来做如此之多的公共设施和善举。

清政府的能力低下还表现在太平天国战争前后发展起来的厘金制。厘金制类似欧洲重商主义之前的各地贸易关卡,对国内流通的货物在每个地方关卡收2-10%的厘金。由于对跨省跨区贸易重复收税,这种税收制使贸易的交易费用极高,对分工的发展起着严重的阻碍作用。欧洲重商主义虽然用各种产业政策和保护关税阻碍国际贸易,但它却以统一国内度量衡,废除国内贸易关卡,减少了国内交易费用,促进了国内统一市场和分工的发展。中国的厘金制虽然受到外国条约制的限制,但是一直要等到民国时代才被完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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