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工业国有化和农业合作化

1954年政务院通过推动私人企业国有化的条例,这个公私合营运动首先用政治运动压力威胁私商,然后用统购统销和政府对金融,商业,外贸的垄断限制了私人企业的生路,然后再用给企业所有人象征性股权和管理职位的办法实现公私合营,最后在文革时废止私人股权,完全实现国有化(房维中,1984,p123)。中共于1954年开始推动农村合作化,第一步是保留农民个人对生产资料股权的初级合作社,然后实现废止私人所有权的高级合作社,主要采用阶级斗争,政治工作的方式推动(中央农村工作部第四次互助合作会议文件,见房维中,p128-129)。

这个合作化运动的经济效果极差,受到农民的抵制,按中共《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通知》所记载,“许多地方陆续有新建社垮台散伙和社员退社的现象发生。同时许多地方出现大批出卖耕畜,杀羊,砍树等现象”(房维中,p137)。由于农民的反抗,中共一些高级干部主张支持自愿原则,放慢合作化步伐。但是在1955年10月的中共中央六次全会上这些“右倾机会主义”被批判,毛泽东提出强制实现合作化的具体进度要求,要在1957年初70-80%总农户实现合作化。而实际上强制执行的结果,1955年底农村就基本实现合作化。丁抒(1996,p34-37)详细记载了政府干部用各种手段和以政治迫害为威胁强迫农民入社的证据,《党史研究》1981年第一期第6页还提供了初级社的社员生产资料所有权受到侵犯的证据。因此某些中国学者指称合作化运动以自愿为基础的断言是完全不合史实的。

中共推动合作化的理由主要是,个人农场不利于机械化,不利于利用生产中的规模经济,不利于为工业提供原料,粮食。这些说法都不能在现代经济学中找到支持。日本的小土地所有制,成功地实现了机械化就证明了这些论调的无知。在有自由土地市场的条件下,一些日本企业家向农民租来很多小块土地合并成大农场,雇工进行商业化,专业化,大规模经营。而由于生产力提高,土地的所有者发现租地的租金收入高于自己种地的收入。而可以自由买卖租赁的土地也便于用合约的方式进行大规模农田水利建设。但是在没有完全土地私有权和自由的土地市场条件下,进行大规模机械化经营和农田水利建设就会破坏激励诱因,而小规模经营的土地承包制虽然保证了一定激励,却不利于机械化,而完全的土地私有制,自由土地市场,自由契约才能解决这类两难。没有任何经济学的理论可证明农业合作化会提高生产力,但证明合作制企业效率低于私人企业的经济模型却汗牛充栋。实际上农业合作化对经济发展起了负面影响。过去的史家一般认为中国的农业合作化是历史上第一个增加了粮食产量的例子。这种观点显然是片面的。1956年9月猪肉和蔬菜供应非常紧张,陈云承认出口未增加的情况下,大中城市猪肉供应下降,小城镇,农村集市根本没肉卖(房维中,p177)。1955年由于合作化全国大牲畜减少二百万头以上,1954已建成的67万个合作社,1/4当年减产(丁抒,1996,p34-36,《党史研究》1981年第1期,p6)。1955年合作社耕牛死亡60%,(刘蓬勃载《农村未来》1988年第2期文章)。1955年中共中央书记处派到浙江的调查组指出“在15个县里曾发生60多起群众骚乱,开化县一个县饿死10个人,群众挖树根吃得脸肿”(《党史研究资料》,第9集,p698)。加上合作化时农民大量屠杀耕牛,猪羊的情况(《中国农业合作史资料》,1992年第3期p1),所以合作化全国统计的粮棉产量增加是以产出结构扭曲加大,猪肉,蔬菜严重短缺为代价的。因此中国的农业合作化对生产力并没有正面影响。农业合作化对中国农业生产力长期发展的负面影响是很明显的(见萨克斯,胡,杨,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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