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五十国集团
美国是实行联邦制的国家,五十个州有相对独立的权力。州的存在在联邦政府之前,这种历史决定州权的地位。其实美国人在建立国家时的一个基本思路就是,保持州权,限制联邦政府的权力。制定宪法的均是来自各州的代表,他们的倾向性很明显。
托马斯·戴伊(ThomasDye)说联邦制的结构是:(1)全政府的权力由宪法赋予;(2)州得到宪法保障;(3)宪法确定全国政府与州政府的权力;(4)宪法条文规定相组成联邦政府;(5)法院解释宪法条文。
州政府名义上并非地方政府,它们有较大的独立性,各州均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州的英文是State,译成“国”更合原义,州只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译法,因为国内不能有国。从各方面看,政治格局很象一个“五十国集团”。尽管战后四十多年来,联邦政府的故力迅速扩大,但州的地位不易改变。所以,州政治在政治中极为重要。在很多事务上,联邦政府无权干涉,无能为力。州政治的领袖主宰着州级事务。
州府有相对独立性,可能是社会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条件之-。联邦制将美国分成五十个“国中之国”,美国全称是“UnitedStates”,合众国,其实应译为“合合国”。一个社会的政府只能管理一定的幅度,超过一定的幅度就会鞭长莫及,就会造成行政上的供血不足。这并非一个政治体制有问题,而是政治生理学的问题。一个人的体力有极限,超过了极限就是再健壮的人也承受不了。政府也一样,历史和现实都给了我们许多这方面的实例。
对于大国来说,找到一种合适的体制,比什么都有益。联邦制在美国恰恰不知不觉地起了这种功能。联邦政府差不多是自成一体的,管理自己领域中的事务。美国不小,但州不大,这使各级政府活动都显得鞭长可及。当然,并非任何国家都具备实行联邦制的条件。
州政府各有不同。一种称作“弱州长”(wak-Governor)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存在诸多相互独立的行政官员,州宪法对州政府体制有详尽的规定。委员会的机构控制各级机构。委员会的成员,州长无权任免。州长的行政权微弱。行政官员(文官)隶属州长管辖。目前,不少州依然实行这种体制。
另一种正好相反,称作“强州长”(Strong-Governor)体制。这种体制产生于在政府行政中贯彻企业原则的改革。强州长对全州行政享有权力,减少委员舍和机构的行政责任,建立州长的内阁班子,州长准备并监督预算。戴伊认为州长是州政治的中心人物,人们也认为州长须对本州发展的事务负责。州长在州里的权力相当于总统在全国的权力,州长是主要行政者,主要立法者,党的领袖等。州长负责协调州的机构,准备预算,监督州政府的主要纲领。州长的职位一般被认为是通往总统或副总统的台阶,如里根曾是加利福尼亚的州长,1988年竞选总统的民主党候选人杜卡基斯是马萨诸塞州的州长。。因此州长职位成为政治家们必争之职,两党在州级选举上往往展开激烈的交锋。
一个州的行政机构大体上分为财政、公共福利、高速公路、税收、农业、工业、保护、保险、银行、教育、预算、伤残服务这样一些部门。在“弱州长”体制下,这些机构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与州长并列的财政部长(Treasurer)、检察长(attorneyGeneral)、州务卿(SecretaryofState)、审计官(Auditor)等官员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直接对选举民负责,不受州长过多制约。各种体制保证各个专门部门的官员有独立的权限,更好地适应社会需要,同时他们也受选民的直接监瞀。在强州长体制下,这种官员不存在,或者隶属于州长。在今日的政治生活中,可以想象,不论是强州长还是弱州长,州长都可以运用各种方法来影响各个机构,扩大权能。
在行政机构的旁边,是立法机构。州立法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法律。各州也都有众议院和参议院两套机构。名称各州也不统一,大多数称GeneralAssembly,有的称GeneralCourt。参院的人数从19名到67名不等,众院人数从39名到400名不等。州立法机构的组织和立法程序与联邦立法机构总体相同,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州政治的重要性也显示在其它政治活动上。一是利益集团在州政治一层活动积极,乐辩士在州一级活动频繁。更为明确的标志是,政党在州一级的活动是政党活动的重点。两党认最基层的Precinct逐级上升,到州级是一个关键层次。
在州一级有州党委员会,还有州执行委员会。美国政党组织的一大特点就是非中央集权。全国性的政党机构实际上没有大权,州级党组织往往决定自己的事务。在有的州内,县和市的党组织也有自己的独立性。州党委会负责组织选举州长,联邦参议员和众议员。县和市委员会负责组织选举县市官职和州立法机关成员。全国委员会其实只是每四年起一次作用,召开全国代表大会,确定本党总统候选人。
各州的党组织各自为政,所以有人说两党都是五十个政党或更多政党的联盟,全国委员会只是各州党组织的会谈,而非领导机构,也不能控制州党组织。各州都有详尽的法律管制政党的活动,政党的组织、提名、初选、政党的干部、人数、职责、会议等均由州法加以确定,而非由各党自己确定。各州之所以制定详尽的法律管制政党活动,与政党活动可能带来的消极现象有关,也与没有一种全国性的力量可以调节各州政党组织的现状有关,与各党活动的基地在州有关。
州政府的重要还在于州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通过资助金影响县政府和市政府。反之,联邦政府也可以通过资助金影响州政府。不过,这种影响有一定的限度。州政府的预算主体与联邦政府没有太大关系。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有资助和收入分享(RevenueSharing)两种主要资金补助方式。州政府可以征收的税有收入税、销售税、汽油税、烟酒税等,还有各种收费或公共企业的收入。税收制度异常复杂,普通美国人也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见第四章第5节“税收制度”)。
联邦制度赋予州政相当大的活动余地。这在当今各国政治制度中并不多见。州的权力之大,地位之独立,甚至令人担心会造成运转不灵。不过,总的来说,这套体制运转得不错。这里面有多层社会——历史——文化的原因。
从经济上来说,美国是一个高度统一的市场,一个完整的整体,,汉堡包、ibm公司、汽车加油站、肯塔基、“灰狗"长途汽车等都是全国性的组织,但又是非政府的组织。租车公司便是很好的一例,顾客在旧金山租的车,开到纽约后可还给这家公司的分行,全国都有这样的服务。希尔顿等大系统的饭店,遍布全国。加之信息统一、运输统一,社会的一体化有坚韧的筋。经济的高度发展发挥了维护全国统一的重要功能。在这种情况下,政治系统反倒不必多做努力,南北战争那样的状况难以再生。
其次,美国政治历史告诉人们,州政府先于联邦政府,各州本就有较正常的运转机制,建立联邦政府只是为了维护各州的原有地位,使之不至被破坏和削弱。反之,如果先有中央政府,后有地方政府,情况就大为不同。在不同国家的政治发展中,有的是地方政府为中央政府的前提,有的是中央政府为地方政府的前提。这两种模式会导致不同的结果,恐怕毋庸多言。
美国社会制度长期运转形成了一种文化,这种文化接受目前的政治格局——“五十国集团”,也是维持它的主要力量。维护一种体制、实际上就是维护自身。联邦政府在某种意义上只是“五十国集团”派出人马进行协调和管理的一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