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乐辩士

​乐辩士,是我对Lobbist一词的翻译,音译加意译。很多人将其译成走廊议员或说客。乐辩士是美国政治生活中非常重要的现象,理解美国政治,不能忽略了这个重要的领域。

​什么叫Lobby?什么人是乐辩士?根据卡伦·萨格斯特(KarenSagstetter)的书《乐辩》说,乐辩士是专门说服人的人,他们在市议会,州议会和联邦各机构中活动。哪里有政府活动,他们就往哪里活动,他们试图影响政府的政策和立法,他们代表着特殊的私人或公共利益集团。他们到处游说,就是要政府或立法机关有所为或有所不为。

​乐辩士的概念没有什么贬意,也没有什么不名誉,并非偷偷摸摸、见不得人。乐辩士们,均抛头露面,甚至有权有势。弗兰克•古明斯(FrankCummings)写的书叫《国会山手册》(CapitolHillManual)。这本书中送这谆谆教导国会人:虽然很多历史故事含有“乐辩”是一个肮脏的字眼的意思,但这里没有什么罪恶。乐辩是必不可少的。古明斯提出的理由是,没有一位众议员或参议员可以成为任何问题的专家,连国会中的专家也不能对任何事情都了如指掌;立法者也无法知道一个特殊的集团对一些特殊的问题有何想法,因此从立法和治理社会的角度来说,乐辩士的功能实际上是信息传通和利益表达的功能。

​当然,乐辩士都是心怀意图的,而且大部分东辩士均不是为普遍利益乐辩,而是为某种特殊利益乐辩。如果乐辩成功,往往某个特姝的利益集团能从中渔利。我们可以举一个例子(假设的)。中国的纺织品成本低,每套西装卖五十美元,而美国的劳动力价格高,成本价格高,每套西装卖一百美元,那么消费者就会选择中国产的西装。这样美国的厂商就无法赢利。于是美国纺织业的乐辩士就会在国会游说,通过立法,或是加税,或是限制进口。如果国会通过立法,那么这部分利益集团便大获其利。

​乐辩士有各种各样,形形色色。有些乐辩士为私人集团服务,这部分人不少。有些乐辩士为一些社会组织服务如为工会,环境保护组织,公共福利组织等。有的乐辩士为外国政府效劳,这部分人也不少,不少外国政府都想从国会立法中获得利益或捞取油水,都用重金雇佣乐辩士为自己服务,不少国家政府派了精兵强将在华府四处奔忙。如1969-1970年,南朝鲜为争取五千万美元的附加援助,派出大批人员在华府活动了七个月。有的乐辩士为美国总统服务,因为美国是权力分立的体制,总统也得想法取得国会的支持。总统的乐辩士大半由总统属下行政官员承担,有时也专门组建与国会打交道的班子。乐辩士名堂很多,但其基本功能是一样的,即影响立法机构的立法活动或行政机构的决策。

​乐辩士各显神通,运用各种手段展开活动,他们要与议员会谈,要准备文件,或者共进午餐。乐辩士的活也不那么:好做。要成为乐辩士,也得具备一定的条件。乐辩士的主要工作包括:(1)研究,对一项专门问题和专门法案进行详细的研究;(2)在听证会上作证:与议员进行合作,起草发言稿,准备报告,起草法案,回信等。除了直接的乐辩之外,还有其他的战术,如基层乐辩,从影响选民,影响议员本选区的选民入手;跨越乐辩(Cross Lobbying)即几个不同的利益集团或不同乐辩士共同协作,发表投票记录,通过选票记录或民意对议员施加压力,如此等等。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议员们也需要乐辩士。他们在对一项法案发表意见时,需要知道有关的信息和材料。所以议员往往不是坐等乐辩士上门,而是主动去找他们。当然,对待乐辩士,各人的态度有不同,有的反对,有的赞成。有一条是确定无疑地,这就是每位乐辩士都有自己的目标。他们在为议员提供方便时,总怀有自己的意图。所以《国会山手册》说:;“这里有危险”。

​乐辩士活动的正常化体现在一定程度的制度化上。乐辩士的活动要接受一定的法律管制。1946年,美国通过了主要的管制乐辩士的法律。每个想影响立法过程的人都须登记,如果有人付钱给他们的话。这样个人、协会、公司都属于这个范围。登记时,要写明活动范围和领域、姓名、公司地址、雇主的姓名,从事乐辩士的年限、工资、谁支付工资和日常开支,对那些立法感兴趣,谁接受资金,有什么用途。从法律来说,自然不错。但其实漏洞极大,如许多人在影响立法过程,但他们可以声称自己不是乐辩士,对立法程序没有兴趣。华盛顿共有20,000名左右的乐辩士在忙忙碌碌。

​乐辩士的活动往往卓有成效,举足轻重。例如,以色列的乐辩士就十分强大并卓有成效。犹太人在美国大概有六百万,他们受教育水平、社会地位和政治活动水平均高于平均数。他们一个主要乐辩组织AIPAC,1985年有成员75人,经费预算570万美元。自然,阿拉伯的乐辩组织也很有实力。《WashingtonLobby》一书举了不少实例,来证明乐辩士活动的效果。不用说,平民百姓很少有自己的乐辩士。

​美国社会的一大特点,就是把政治舞台变成了一个大的商品市场,政治成了一种象经济市场一样的交易市场。可以在里面推销自己的“产品”,或者购买别人的产品。政客们在里面讨价还价,你争我夺。

​这个过程受法律管制,但法律首先承认这种政治模式,这样做有利有弊,利处在政治竞争中一般优质产品较容易卖出去,这就迫使要参与竞争的人拿出好货来。另一个方面,大的公司可以垄断市场,推销自己的产品或推销劣质产品,取得“垄断利润”。尽管政治舞台不宜与被谁所垄断,但财大气粗的集团自然占有优势。这种政治精神是美国政治文化中十分重要的成分,实际上易受其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精神熏陶。商品经济的要求就是在市场上找到最好的主顾,推销产品,取得最好的技术、最佳条件,获得最大利益利益。这点原则把乐辩士和议员、政府官员联系起来。他们总是处在卖方或者买方的位置上。

​这里面反映出来的另一个文化因素,便是政治的世俗化。宗教有世俗化的问题,政治也有世俗化的问题。人们搞政治就象座其他任何事情一样,如做买卖,搞科研,赚钱等,很少有政治具有特殊地位的感觉。政治成为普通的日常事务,虽然政治大权由社会上层所掌握,但他们必得世俗化地来搞政治,否则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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