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黑社会

​黑社会组织或犯罪集团在美国社会中有强大的实力,严密的组织。看过影片《教父》的人对黑手党组织和各集团之间残酷较量有所了解。看过《家族的荣誉》的人对黑手党的活动和手段有所了解。其他各类文学形式也常常以此为主题。黑社会组织是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虽然我们看到的大部分文学作品,有艺术加工的渲染。其实现实生活中,黑社会的存在的确成为这个社会的一大难题,均成对这个富裕社会的极大威胁,也构成对这个社会制度的最大挑战。

​11月25日的《纽约时报》上刊登了一篇文章,介绍两个贩毒集团情况,读后令人不寒而栗。这两个集团的名称一个叫Bloods,一个叫Crips,基地在加利福尼亚州。他们利用发达的高速公路系统,在全国建立起井井有条的暴力和贩毒组织。这个组织从西海岸的加利福尼亚州发展到东海岸的巴尔的摩和华盛顿,从大城市扩展到小城市。这个网络的主要功能是出售可卡因。这两个组织发展到差不多每一个州,八百处举点。贩毒组织精心经营,成为一种具有良好管理的组织。

​贩毒组织不仅扩大力量,而且装备精良。缉毒部门往往由于武器没有贩毒组织精良而被打得落荒而逃。这些组织装备有轻重武器遇到麻烦,便大打出手。

这些组织一旦来到一座新的城市,往往不是悄悄的来,而是大造声势,开着昂贵豪华的小汽车,穿着珠光宝气的衣服。

​这些人往往不带身份证,也不在街头兜售。他们雄心勃勃,来到一个地方,主要是建立销售网络,订合同,俨然象是在做正儿八经的买卖。最近在密苏里州抓住两名罪犯,带了1,100磅可卡因,价值连城。

​这两个组织到底有多少人,说不清楚。在洛杉矶县,人数大约在700名左右。大多数是黑人。洛杉矶市大约有27000名骨干分子。在全国各地,阵容强大。丹佛市大约有700人。俄克拉荷马市大约60人,加上已经抓住的30多人。堪萨斯市也有不少。凡是有他们活动的地方都有大批人马。

​他们组织严密,而且肆无忌惮。在大街小巷各处出售毒品,并且恫吓人们不许报告警察。在奥马哈(OMaha),有一块居住区被称为“越南”,因为这里经常发生枪战,血雨腥风。

​最近出版的另一本书,书名叫《Mafia Enforcer:A true Story of Life and Death in the Mob》。作者是托马斯·莱纳和塞西尔·科比。前者系著名的记者,专写犯罪活动内幕,在美国很有名气,得过各种奖,是研究有组织犯罪的专家。后者是一位悔过的犯罪集团要员。犯罪集团悬赏十万美元巨额,要拿他的脑袋。他由警察局严加保护,化名隐姓。这本书由寒西尔·科比口述,托马斯·莱纳记录并写作,暴露了黑杜会的内幕,惊心动魄。

​我们仅来看下他们在书的最前面勾勒的犯罪集团的组织图表。一类是家族式的犯罪集团,如黑手党。最高层是委员会,下面是老板,老板下面是小老板,小老板下面是头头(Caporegima)。头头下面是士兵(Soldiers),士兵的职责是强制执行纪律,手段是威胁、进攻和暗杀,同时执行领导层的命令。犯罪集团同时与各类人员和组织结成庞大的网。黑手党一般从事两种活动:一类为合法活动,如银行、酒吧、俱乐部、食品生产、工会、保险、房产、饭店、娱乐等,应口、绑架、暗杀、卖淫、偷盗等。

​另一类组织是非家族型的,称为Motorcycle Gang。这类组织有全国性領导层:主席、副主席、司库等。下面有Sergeantat Arms,War Lord,Road Captain,他们负责管束集团成员,管制非成员,手段也是殴打、暗杀等。他们与社会三教九流有广泛的联系。从事的活动也有两类:合法活动包括汽车买卖、就把、娱乐、俱乐部、视频、摩托车买卖、房产、饭店、货运、建筑、古董等。非法活动与黑手党相同。

​这类组织组织严密,能量惊人,主宰着很大一部分美国社会。白宫治理着美国杜会,黑社会组织也治理着很大一部分美国社会,但这一部分是黑暗的。我们可以来看一下这本书中描写的一个场景(第五章,卖身姑娘):

​“他们常常打死一些女人姐以保护他们自己,因为他们认为她们可能会变成告密者,这是许多姑娘消失的一个原因。消失者或者受酷刑,或者被谋杀。她们被直接,钉在十字架上或被扔进荒地,让野兽吃光尸体,不留痕迹。姑娘们也因其他原因而消失。有时他们在低级酒吧里做妓女或伴舞,在16岁或18岁时就变得太老和无用了。有的因为想摆脱拥有她们的俱乐部,有的没有上交规定上交的钱,有的仅仅是因为没有挣到足够的钱……”

​看了这样的章节,不禁要问,这是美国吗?不错,这是美国。这是硬币的另一面。政府承认这些犯罪集团威胁着社会。1985年,联邦调查局的统计表明,最大的四个犯罪集团有尽有;另一类为非法活动,如酒精、攻击、爆炸、贿赂、出团有3,800名成员,这还不包括八百个小的集团。今天,犯罪组织和黑手党的势力已大有发展,成为社会最令人头痛的问题之一。

​犯罪组织的存在构成对制度的一大挑战。有组织的犯罪的出现,本身就表明一种体制上的漏洞。自然,不能说哪一种体制可以完全避免犯罪。但犯罪集团发展到全国性的大规模组织,实在是值得思考的问题。体制有这方面的漏洞。需要说明的是:我这里讲的洞,仅指可以透过某种东西的空间,并没有特定的设定。从这方面讲:

​其一,美国人的观念是有罪比就,无罪不管,法律放在那里,只有当触犯法律后,才加以追究。也许这是政制的一项重要原则,任何人的行为不能在一开始就治罪和禁止,要以观后效。可是,象有组织犯罪这样的活动,等到它们人多势众时,已无法控制和治罪。美国的状况就是一个实例。

​其二,美国人的观念是任何人都可以自行组织起来,这是一种权利。这也是政制的一项基本原则。美国的政党活动使是这种原则运作的结果。但是,如果允许结社,那么任何人都可以结社。社会只能惩罚犯罪的个人。而无力对付这些最值。这些最值往往具有合法和不合法的两面性,使想取缔它们的人碍于一些理由而难以达到目标。

​这两个问题,是美国政制的潜在问题。犯罪组织把它们放到了明处。任何社会在设计体制时,均会遇到这类问题,想禁止的由于想允许的决定而不能禁止,不想给予的由于想给予的决定而只能给予。如果说美国政制过去、现在或将来有什么问题,问题就在这里。美国政制在给予和允许方面是一个十分成功的政制,但在禁止和防范方面不是一个值得赞扬的政制。美国人想制止很多东西,但往往适得其反,越想禁止的东西,结果却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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